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侗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贵州省******局原铜仁**局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任原铜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单位办公室装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召开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施工方的过程中,极力推荐由张某某夫妇经营的贵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使该公司顺利获得该项目,项目金额为32.9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16年1月,王某某又利用任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原铜仁分局局长职务便利,帮助贵州**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获得该局金额为38万元的*******中心改造项目。2017年1月份,王某某以购买铜仁市万山区仁山公园别墅为由,向张某某索要20万元。同年1月20日,王某某利用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号为622848119845999****)在银行柜台取现20万元。
铜仁市监察委员会掌握了被告人王某某其他违纪线索后,通知王某某接受谈话,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向张某某索要20万元的事实,后上交了该20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索贿,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8568****。
2.监委卷三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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