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4********,汉族,大专文化,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警务保障中心(处罚中心)原辅警,住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村**村**村街**号。曾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任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警务保障中心(处罚中心)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邢某某、陈某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名中介人员违规办理车辆违章处罚业务,并收受上述中介人员贿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3234.88元,具体如下:
1. 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违规办理车辆违章处罚业务,收受其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000元。
2.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邢某某违规办理车辆违章处罚业务,收受其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264.88元。
3.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毛某某违规办理车辆违章处罚业务,收受其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97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劳动合同、协助查询通知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陈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5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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