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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5月至2020年1月任昌邑市**局**,现务工。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邑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巡逻、检查昌邑市北孟镇辖区非法运营车辆的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赵某某、王某乙、单某某、刘某某等4人现金人民币共计36600元,为他人谋取车辆违法运输的利益。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赵某某人民币共计17600元,为其谋取车辆违法运输的利益。

2、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王某甲现金9000元,为其谋取车辆违法运输的利益。

3、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单某某现金4000元,为其谋取车辆违法运输的利益。

4、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刘某现金6000元,为其谋取车辆违法运输的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劳动合同书等;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教德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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