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受贿、非法发放贷款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0********,原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在广元市工作期间临时租住于广元市利州区****单元****号,原雅安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副行长。2017年11月起在雅安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工作,期间: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分管信贷业务副行长、同时兼任贷款审查小组组长,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9年12月任副行长、主要协助化解不良贷款。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广元市利州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并于次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王某某刑事拘留,当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王某某逮捕,7月10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利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雅安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雅安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雅安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以下简称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分管信贷业务副行长、贷款审查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在该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贷款客户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其所送好处费共计233万元人民币。

(一)2017年年底广元**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机电公司)总经理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某,2018年6月左右广元**机电公司准备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正式书面贷款申请。后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贷款客户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贿赂款152万元人民币、索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某贿赂款1万元人民币。

1.在广元**机电公司准备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第一笔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申请资料期间,王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假借帮广元**机电公司协调贷款事宜请雅安市**银行总行领导吃饭之名,要求广元**机电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款了1万元人民币,王某某将非法收受的1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和个人消费。

2. 在广元**机电公司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第一笔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申请资料后不久,2018年7月的一天王某某假借帮广元**机电公司协调在雅安市**银行贷款事宜请客吃饭花了钱为名,要求黄某某给其报销2万元人民币并将报销款转账至鲁某某(王某某女朋友)尾号为7430工商银行卡账户。后黄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其弟黄某某向该账户转入2万元人民币,王某某非法收受的2万元人民币由自己的女朋友鲁某某个人消费使用。

3. 2018年12月6日,广元**机电公司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发放前一天,王某某以帮广元**机电公司在雅安市**银行争取了“**”优惠贷款政策利率(该贷款利率比正常贷款利率低)需要感谢总行相关领导为由向黄某某索要30万元人民币感谢费。黄某某听后经与广元**机电公司其他股东商议同意后,决定从公司支取30万元人民币用于感谢雅安市**银行总行相关领导、再从公司支取30万元人民币用于感谢王某某在公司贷款业务办理过程给予的帮助和方便以后继续贷款在王某某处获取支持。2018年12月10日黄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王某某指定的鲁某某账户转款20万元人民币、向王某某指定的许某某账户转款10万元人民币、黄某某又于12月11日从公司财务人员处支取现金30万元人民币后在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附近的茶楼送给王某某。上述60万元人民币被王某某一人全部非法收受,并陆续用于归还个人借款、银行贷款等。

4. 2019年1月,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向广元**机电公司发放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后,为感谢王某某在贷款办理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方便以后继续贷款在王某某处获取支持,经黄某某与广元**机电公司其他股东商议同意后决定再次送给王某某好处费90万元人民币。随后黄某某从广元**机电公司财务人员处支取现金90万元人民币,并于1月23日在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的电梯内送与王某某,王某某将非法收受的90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个人借款、银行贷款、消费等。

2019年8月,黄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王某某得知此情况后担心其收受黄某某好处费的事情暴露,遂以李某某归还黄某某借款的名义由李某某于2019年9月至12月陆续将王某某非法收受黄某某行贿的15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退还给黄某某委托的李某某尾号为8000的工商银行账户,但李某某与黄某某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二)2018年3月,广元**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陈某某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了1500万元人民币的正式书面贷款申请。次月王某某为归还所欠谢某某的债务向黄某某借款20万人民币。黄某某称广元**机电公司资金紧张,但广元**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在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贷款其可以找陈某某拿点好处费给王某某,王某某表示同意。随后黄某某将自己与王某某之间商谈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发给陈某某,并告知陈某某是一个朋友准备借钱。陈某某同意借款后,黄某某将王某某提供的谢某某尾号为9524的哈尔滨银行账户转发给陈某某,陈某某安排广元**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将20万元人民币于2018年4月4日转款至谢某某账户。后经黄某某介绍陈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并互相加为微信好友,陈某某发现黄某某帮忙借款20万元人民币的朋友就是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分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王某某并在黄某某处得到确认该情况。2018年6月广元**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的1500万元人民币贷款发放后,黄某某告知陈某某贷款获批需要给王某某支付2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该笔好处费直接抵扣王某某在陈某某处的20万元人民币借款,陈某某考虑到应感谢王某某在公司贷款业务办理过程给予的帮助以及希望继续贷款在王某某处获取支持,陈某某同意将之前出借的20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送与王某某。于是陈某某自己拿20万元人民币现金到公司财务人员处以谢某某归还借款的名义冲账。王某某默认此笔20万元人民币系陈某某为了感谢王某某帮助广元**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在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顺利贷款而送与其的好处费,故直至案发前,王某某也未将该笔款项归还给陈某某。

(三)2018年7、8月份,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准备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申请贷款。2018年11月在办理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贷款800万元人民币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向郭某某表示急需资金周转后以借为名向郭某某提出给其转款20万元人民币,但王某某内心并不打算归还该笔款项,郭某某考虑到自己公司在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贷款有求于王某某只好同意。随后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鲁某某工商银行尾号9021的账户提供给郭某某用于转款,以规避廉政风险。2018年12月7日郭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此账户转款10万元人民币,郭某某等本公司申请的贷款获批后于12月12日才将剩余的10万元人民币转款至鲁某某工商银行尾号9021的账户。收到20万元人民币银行转款后,王某某既未与郭某某履行借款手续,也未与其约定还款期限和资金利息等。后郭某某两次暗示王某某提供借款手续均被王某某拒绝,王某某将非法索要的20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个人借款、银行贷款等,后郭某某默认将20万元作为行贿款送与王某某。

(四)2018年上半年,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广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及广元**沥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沥青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某后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申请贷款,并于2018年12月以广元**沥青公司名义获批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于2019年4月以孙某某个人名义获批37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于2019年4月以广元**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获批2700万元人民币贷款资金。2018年12月广元**沥青公司在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办理贷款业务期间,王某某以急需用钱为名向孙某某借款40万元人民币,后孙某某在广元市东坝交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又于当天安排侄儿孙某某将30万元人民币现金在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附近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收到的现金10万元人民币存入自己尾号为3143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将收到的现金30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自己在冯某某处的借款。2019年1月,王某某再次以急需用钱为由找孙某某借款40万元人民币,孙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杨某某取现后由杨某某将40万元人民币现金在王某某办公室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将40万元人民币现金以定期的形式存入本人保管的姐夫黄某某的银行卡内。之后,孙某某为感谢王某某在其公司和个人贷款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忙,同时考虑到公司后续贷款仍需王某某关照,于是孙某某向王某某明确提出上述80万元人民币借款中的第一笔借款40万元人民币不再需要王某某归还,王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并非法收受了40万元人民币行贿款。

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调查发现广元**机电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违法销售修建在广元**机电高新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园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职工“倒班房”。发现该情况后,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先后4次对广元**机电公司违法销售房屋行为及整改情况向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了报告,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进行了批示。2017年12月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向广大购房者发出关于规范城市房地产销售行为的公告:一是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严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开发房地产项目;二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严禁以定(订)金、诚意金、认筹金、排号费、入会费等形式收取资金或者对外销售;三是未经批准,工业用地等不符合房地产开发性质用地的土地,严禁擅自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工业用地上规划建设的职工倒班房用作商品住房对外销售,如**产业园项目为工业用地,职工倒班房不属于商品住房,群众购买后无法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该公告在《广元晚报》、广元电视台《新闻点击》等媒体进行了刊登和播报,在**产业园项目醒目处进行了张贴宣传。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几次对广元**机电公司总经理黄某某进行约谈,告诫该公司停止违法销售房屋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2017年7月以来,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还多次向广元**机电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执法调查通知书。

2017年年底,广元**机电公司总经理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年初黄某某向王某某提出广元**机电公司有贷款需求,但因当时该公司无法提供抵押物不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未获成功。2018年6月左右,广元**机电公司准备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正式提交书面贷款申请,黄某某安排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具体负责准备贷款申请资料,李某某在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前,将广元**机电公司财务报表交给王某某一份把关。王某某在查看财务报表资料过程中发现广元**机电公司财务报表内营业收入等数据不符合贷款条件,但王某某在明知政府财政补助的产业扶持基金、销售“倒班房”收入等不属于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而且销售“倒班房”属违法销售的情况下,仍将政府财政补助的产业扶持基金、销售“倒班房”收入纳入财务报表内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中,接着再由李某某将王某某帮忙修改、调整后的广元**机电公司重新制作的贷款申请资料提交给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申请贷款。随后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按照贷款审批流程办理广元**机电公司贷款申请业务,在王某某主持召开贷款审查小组会议就广元**机电公司1000万人民币贷款能否发放进行讨论时,王某某作为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贷款审查小组组长却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广元**机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且违法销售“倒班房”的情况下,在贷款审查小组会议上未说明广元**机电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也未对发放该笔贷款提出异议,最后王某某还按照审批权限签字同意向广元**机电公司发放贷款,致使广元**机电公司的贷款申请顺利提交雅安市**银行总行审批并通过。2018年12月,广元**机电公司在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申请的贷款获批,发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年利率6.2205%(“**”政策优惠利率)。在第一笔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发放后的2018年12月15日,广元**机电公司继续沿用之前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时提交的财务报表等贷款申请资料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第二笔3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申请资料,王某某在审批该笔贷款过程中明知广元**机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且违法销售“倒班房”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再次同意上报雅安市**银行总行向该公司发放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广元**机电公司最终于2019年1月在雅安市**银行总行获批发放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年利率9.0045%。

根据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元**机电高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及骗取贷款罪涉及的日常经营账目专项审计报告》(川**会审字〔**〕第**号)显示:1、2015年10月10日广元**机电公司成立至2019年8月28日,该公司累计非法销售职工倒班房、别墅(超出经营范围)共计5517.17655万元、房屋配套设施共计1959.47385万元。2、广元**机电公司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的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数据中,将财政补助的产业扶持基金从专项应付款 1358.37万元直接调整到营业外收入1358.37万元,致其2016年的利润虚增1358.37万元。3、广元**机电公司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的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中,虚增资产4543.481573万元,虚减负债2228.478425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6771.959998万元。 广元**机电公司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的2017年度利润表的数据中,虚增营业收入212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487.5万元,虚增营业外收入1626.09万元,以上虚增情况导致2017年净利润虚增2263.589998万元。2017年虚增的营业收入是收取的购房款1232.6万元与虚增的应收账款892.4万元组成;虚增的营业外收入是2017年收到的政府财政补助的产业扶持基金1626.09万元。4、广元**机电公司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的2018年度1至6月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中,虚增资产745.76834万元,虚减负债7375.261658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8121.029998万元。广元**机电公司向雅安市**银行广元利州支行提交的2018年度1至6月利润表的数据中,虚增营业收入4496.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3147.83万元,以上虚增情况导致截止2018年6月净利润虚增1349.07万元。截止2018年6月虚增的营业收入是收取的购房款4046万元与虚增的应收账款2575.9万元组成(差额2125万元为营业收入的年初数)。5、广元**机电公司在雅安市**银行利州支行申请的2笔共4000万元贷款未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截止案发,广元**机电公司上述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均已逾期,雅安市**银行确定其处于不良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静

检察官助理:李云成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苍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