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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职务侵占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7271966********,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高密市**街道**村**号,初中文化,原高密市**街道**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主持工作)。2020年8月11日因被高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潍坊市廉政教育中心留置场所,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协助街道人民政府管理违章建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村村民王某乙等12人的现金,共计37万元,为上述人员违法建设谋取利益。

2013年12月、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高密市**街道**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70万元的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管理村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刚,李翠萍

检察官助理:李新英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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