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巴中市巴州区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党支部书记,2019年11月6日被开除党籍、公职,户籍所在地巴中市恩阳区**镇街道**街**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家属院**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2019年8月14日被巴中市巴州区监察委留置,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巴州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巴中市巴州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党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卢某某等12人36次所送人民币共计248.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7年期间,巴中市巴州区化湖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管通道建设项目环湖景观工程(以下简称化湖清风景区工程)负责人卢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项目工程上的帮助和关照,先后7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96万元。
2.2015年至2019年期间,工程承包商马某甲,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所承揽的桥梁、建筑工程等检测业务上的帮助和关照,先后12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65.3万元。
3.2015年至2017年期间,巴中市巴州区化湖清风景区标识标牌承揽商苏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所承揽业务的支持和关照,先后4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1万元。
4.2016年至2019年期间,工程承包商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长滩河村易地扶贫搬迁1、3号聚居点建设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和关照,先后3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
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市巴州区化湖清风景区项目环湖景观工程的石材供应商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和关照,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
6.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甲,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长滩河村易地扶贫搬迁2号聚居点建设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和关照,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市巴州区化湖清风景区项目环湖景观工程分包商伍某某,为请求被告人王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关照和帮助,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
8.2018年,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为请求被告人王某某加快推进巴中市巴州区化湖清风景区项目验收、内部审计等相关工作,先后2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0万元。
9.2018年1月12日,巴中市巴州区化湖清风景区项目设计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龚某某,为请求被告人王某某及时拨付下差设计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
10.2018年2月15日,四川川东聚源劳务公司法人代表马某乙,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承揽巴中市水宁寺特色镇建设开发劳务工程和化湖清风景区项目环湖道路修补工程款拨付的协调和关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0万元。
11.2018年,工程承包商廖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南坝院区临河污水直排口处理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及关照,先后2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0万元。
12.2018年7月的一天,四川慧通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左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化湖清风景区项目桥梁工程上的帮助与关照,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0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所收受人民币248.9万元,王某某将其中90万元交于其妻子张某乙,83万元用于在成都购买住房,32万元用于送给蒲某某,个人开支43.9万元。2019年8月,巴中市巴州区监察委对王某某进行调查期间,王某某先后退还赵某某 等人人民币150万元,在对王某某留置期间,其亲属退缴人民币44.52万元。
二、单位受贿犯罪事实
1、2014年7月,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巴中市巴州区化湖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管通道建设项目,巴中市巴州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项目的推进和质量安全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以区质监站无公务用车来往建设项目工地不便为由,由湖南万力集团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12.73万元(含税费)的长城哈弗H6越野车(号牌川YX3791)供区质监站使用,并登记在区质监站职工李某乙名下。2018年5月,王某某为规避组织调查,将长城哈弗H6越野车(号牌川YX3791)退还给湖南万力集团。
2、2017年至2018年期间,工程承包商马某甲先后承揽了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吉公村易地扶贫项目、梁永镇独柏卫生院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多个工程项目的检测业务,区质监站均对上述检测业务进行了监管。马某甲先后2次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送给区质监站现金人民币共计16万元。后王某某将16万元用于质监站发放职工年终福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甲等人的证言;人事档案,任职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承包合同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立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部分赃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譞以
2019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