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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串通投标案)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7********,苗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雷山县**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新罪,2020年10月10日,雷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本案由贵州省雷山县监察委员会、雷山县公安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决定并案审查,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4年-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雷山县**局副局长和雷山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许某某、何某某在项目施工、项目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物共计8.4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梁某某为了让王某某在雷山县**镇土地整治项目中帮忙协调施工项目款拨付,在王某某家楼下停车场送给王某某2000元人民币和两瓶茅台酒。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甲为了让王某某在雷山县**镇土地整治项目中帮忙协调工作,在王某某家附近送给王某某2000元人民币和两瓶茅台酒;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甲为了让王某某帮忙协调拨付工程款,在王某某楼下的停车场送给王某某2000元人民币和两瓶习酒1988。

3.2016年底,贵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接雷山县**镇土地整治项目,该公司股东何某某、许某某为了感谢王某某在项目上的关照,连续三年以拜年的名义共送给王某某1.5万元人民币和两瓶茅台酒。2019年12月左右,王某某以单位需要钱处理账务为由向何某某索要6万元人民币。2020年1月19日,何某某驾车携带取好的10万元人民币到雷山县丹江镇红屯堡公路边,在车内将其中6万元人民币送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又将其中的3万元人民币交给其下属王某甲。2020年8月10日,王某甲主动将3万元人民币现金退交到雷山县纪委。

4.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乙为让王某某在雷山县**镇**村土地整治项目中帮忙协调项目款拨付,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2000元人民币。

5.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为感谢王某某在雷山县**镇、**乡土地整治项目中给予的帮助以及介绍认识雷山县农业农村局毛某某,在雷山县丹江镇马家屯附近公路边送给王某某1000元人民币。

(二)串通投标罪

2016年下半年,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将雷山县**镇列入极贫乡镇土地整治项目名单。同年10月8日,雷山县**局将该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委托贵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该公司股东何某某负责编制的实施方案得到上级批准,并确定项目总投资为5350.39万元。2017年初,在该项目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雷山县**局要求何某某先做该项目的土地清查、测绘、设计等工作,何某某将该项目的土地清查、测绘、设计基本完成后,雷山县**局担心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无法通过审计,决定补招投标程序,具体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王某某在确定广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招投标代理机构后,让该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丙“关照”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和何某某,同时让何某某准备投标材料跟张某丙对接具体事宜,何某某于是制作了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及贵阳**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共六家公司的投标材料分别参与该项目24个子项目的设计和测绘项目的投标。最终,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和贵阳**技术有限公司在该项目24个子项目的设计和测绘项目上分别中标,中标金额达360万余元,雷山县**局同时将合同签订时间提前至2016年11月15日。截止目前,雷山县**局共向贵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该项目的规划编制费168.05万元,向贵阳**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现状测量费52.78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14日,何某某退缴20万元违法所得到雷山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漆泽成                                               检察官助理  王成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玖册,光碟叁拾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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