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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驾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04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该类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0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路**号对开路口时碰撞**路**号住宅墙体,后与住宅内租客即证人邓某某初的物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路**号住宅墙体、邓某某初物品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留在现场,事后对事故进行了赔偿。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2.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3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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