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体育馆路美食一条街出发至本市涵闸还建房,行驶至西门桥社区卫生服务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毫克/100毫升。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0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照片、现场呼气式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志雄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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