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镇**村**号,住山西省**市**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2日23时3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浙G****X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经本市滨河东路行驶至南内环桥东北匝道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雅萍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候审,联系电话:1516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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