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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12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省道309田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21KM+700M(万家驻地西)处与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刮,致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价格认定书认定鲁******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经呼气检测,王某某乙醇检测值为194mg/100ml。2019年11月27日,经对案发日提取王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

案发后刘某某报警,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驾驶资格等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2.证人证言:证人荆某某证实王某某在其家中饮酒后骑三轮电动车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驾驶车辆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刮蹭的事实;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一辆轿车追上被告知两车发生刮蹭的事实;5.鉴定意见: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昶胜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制动、转向、灯具齐全,价格认定书认定鲁******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00元,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属醉酒状态;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证实事故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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