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林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处时,撞在路边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0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诊断书;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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