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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6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相应车型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C********;车架号:LA*******),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子鹏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道**号,联系电话1501773****

2. 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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