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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0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鲁J****9号两轮摩托车(载乘夏某某)在锦州滨海新区沿滨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白山路路口处时,因超速行驶,致其驾驶车辆驶上人行道后与绿化树木相撞,造成夏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让他人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李丽欧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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