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2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县**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浙J7A****号小型轿车从金华市**区**镇**村一饭店出发前往**镇**厂区,车辆行驶至厂区内无名路段时与前方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至事故现场附近树丛内躲藏,后被交警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 mg /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警情详情及卷宗、血样提取登记表、政强制措施凭证、车、驾驶信息查询、前科情况查询、诊治证明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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