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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镇**村**组,暂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16日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D****F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现场呼气检测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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