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5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踏板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喝酒后行驶到铜山乡顺南路铜山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铜山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60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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