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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5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踏板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喝酒后行驶到铜山乡顺南路铜山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铜山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60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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