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上, 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1****小型普通客车开到善堂镇迎阳铺村西地公路上,执勤巡逻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抽血取证。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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