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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E证驾驶牌号为苏J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唐洋镇四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花村一组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1.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0年915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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