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5日00时53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Q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子午大道十字西边5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72.2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5.证人拓明浩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静
检察官助理:王楠欣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13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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