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镇**村团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5时44分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口处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照片、查获视频;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证明;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及到案证明;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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