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出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康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在河南省太康县**路中段太康县****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1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于 某
袁某某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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