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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8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5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县**乡**村。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号车沿本市西二环桥下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压电器研究所东门时,与前方白**驾驶的陕A*****号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3.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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