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B****8号**牌白色小型轿车来到蛟河市**镇**村**屯其朋友唐某甲家中吃饭,将车停放在唐某甲与关某某家之间的空地内,吃饭时王某某喝了一两白酒,因王某某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通过,王某某吃饭中途出来挪车,在倒车时因操作不当将关某某家的杖子撞倒,且使车陷入雪地中。随后唐某甲在屯内找人帮忙拽车,王某某进入屋内再次饮酒。当日15时许,车辆被拽出,王某某再次启动车辆准备回**镇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1.76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查获经过;(4)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情况说明;(5)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6)现场查缉及车辆照片;(7)驾驶证复印件;(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0)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11)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关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董某某、唐某丙的证言;
3.鉴定意见:**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民警及交警出警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乡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雪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市**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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