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3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小区**轿车维修店。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0时38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AK8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与中山路岔口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5.57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案件卷宗材料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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