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5********,傣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N*****号小型轿车,由芒市大湾村方向驶往芒市菩提街方向。 22时许,当其行驶至芒市金塔大街与河东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1.98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试听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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