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7********,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N*****小型轿车从睢县**乡**村行驶至睢县**镇**路****KTV门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呼气式酒精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检察官助理:裴智鑫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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