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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2004年7月2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傍晚,被告人王某某于晚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双流区九江街道高新大道与水口路路口直行时与右侧路口左转弯的冯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A0****号的小型轿车相撞。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18.3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坦白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昊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734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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