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9********,汉族,研究生文化,**保险事业局科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8号本田牌小型轿车,行使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通江路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mg/lOO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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