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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号,住绥棱****号楼**单元**室。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工人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1号东南牌小型汽车在绥棱县西城路龙科花园小区门前处,与张某某驾驶的黑M****4号尼桑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绥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在处理案件时,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民警带其到绥棱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1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冠欣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绥棱**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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