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旗,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镇**村农民,住该村。1991年因涉嫌强奸罪被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F****2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来县**镇**商店东侧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蒙F****6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责任事故认定为:王某某无事故责任,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35.3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泰来县**医院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等;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保险单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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