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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N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规划街路口附近时,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黑A****8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王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49.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赶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报警记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公安交警支队动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后果,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广识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街

**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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