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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组**号,现居地为山东省高密市环城路农机小区2-1-501,出租车司机。2016年4月24日因嫖娼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密市昌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振兴街路口北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2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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