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辽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74********,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村**组**号,现住址: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54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辽K****0号黑色本田牌小型汽车,沿立山区园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二街路口北侧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带到鞍山市第三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验出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信息、提取血液登记簿、鉴定告知笔录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正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545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绍强
代理检察员: 刘芳伊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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