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08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00点54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9FP1*号小型轿车,在景山镇嘉临线1138公里+300米处被靖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巡逻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采血视频光盘资料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学武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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