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农民,住贵德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凌晨2时27分车辆行驶至**小区门前以西30米处与前方崔某某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青A*****号小型轿车及杨某某的青B*****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三车辆局部损坏及道路绿化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和杨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旦正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启苹
郭世英
检察官助理:苏佩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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