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县,住**县**镇**花园**单元**室,粮农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KM+5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驾驶人蒋某某驾驶的青B****号小型轿车变更车道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l44.2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寿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