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33岁,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青州市**街道**村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州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2时许,王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青州市黄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莫家村南时,与路边石头发生碰撞,然后又与停在路边的王某乙的鲁******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鲁******小型轿车与前方停着的王某乙的鲁******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鲁******小型轿车与前方停着的王某乙的鲁******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四车受损。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综合材料、电子档案、办案说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绵智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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