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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50岁,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1040219691108****,户籍地及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甲字*号*单元*号,系***公司员工。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13***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翼酒店门前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0.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2000元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530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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