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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5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镇**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从黄庙街驶向桥头,途径南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38mg/ml,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王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9mg/100ml。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力                              

                             2020年9月25日

附:1.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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