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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并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9时24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E*****众泰牌小型轿车,沿阿某某那吉镇松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荣府华庭小区门前道路上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4日,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13.63毫克乙醇(113.63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长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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