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社,农民,群众。2011年11月20日,王某某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双阳区公安分局通阳路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3号速腾牌小型轿车,沿双阳区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嵩山路沿线与南环路交汇处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血乙醇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莹慧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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