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住镇安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照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镇安县岭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屏中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交通违法现场检查记录;4、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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