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3********,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街***号*栋*单元***室,住金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塔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塔县城关派出所门前,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5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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