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镇**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长寿区育才路邮政储蓄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4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血样,该血样封存后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自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前科、吸毒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

2.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查记录;

3.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人员告知书;

6.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资格证、鉴定意见送达回执;

7.抽取王某某静脉血液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   向  娜

                              2020924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重庆市渝北区**镇**小区**幢**号,联系电话1582385****。

2. 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