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住重庆市江北区**路重庆**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三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港城工业园委员会附近出发,行驶至江北区港城西路海尔公司后门路口处时,因忽视观察、操作不当,所驾车辆撞上被害人刘某某临时停靠在路口的渝BT****重型厢式货车,致摩托车和渝BT****重型厢式货车受损,王某某本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下车查看,明知刘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随后被救护车辆送至医院救治。民警接警后赶至医院将王某某查获并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7mg/100ml。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因忽视观察、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血样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朝吉
检察官助理 肖 庆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路重庆**有限公司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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