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湖南****限公司衡邵娄片区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乡**街,住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邵阳市北塔区九盛北海小区地下车库驶出左转进入崀山路时,碰撞了被害人王某乙停靠在崀山路车位内的湘******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离开现场。经邵阳市交警支队北塔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78.70mg/100ml。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8万元,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维特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等笔录;7.现场监控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碰撞正常停靠的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王某甲认罪认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斌
检察官助理:李园园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扣押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已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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