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98********,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C6**** 号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东兴路与民主路交叉路口北二十米处时,与王某乙停在路边的苏E2****号轿车相撞,并致两车损坏。经鉴定:案发时王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9.7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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