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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E9****小型轿车到邢台市桥西区**大街与**路交叉口西侧,在倒车时,与周某某临时停放在道路上的冀E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2051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3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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