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57********,汉族,大学文化,扬州市**项目部**,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路**小区**幢,住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钱强生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KA****号轿车,在扬州市四望亭路四海渔村门前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停放于此的苏K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系统查询记录、案件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严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芹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扬州市邗江区**路**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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